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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立懷生國民中學

首頁公告彙整

宣導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大陸、香港及澳門地區相關規定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本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(包含公務人員、約聘僱人員及兼行政職務教師),自115年7月1日起,赴大陸、香港及澳門地區(以上均包含入境及不入境之轉機),如有未經學校同意就前往等情形,將依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 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屬各機 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辦理,爰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同仁知悉,以免觸法。

(溫馨提醒大家事前至人事室詢問並確認已填寫相關表件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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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6-16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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