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本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(包含公務人員、約聘僱人員及兼行政職務教師),自115年7月1日起,赴大陸、香港及澳門地區(以上均包含入境及不入境之轉機),如有未經學校同意就前往等情形,將依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 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屬各機 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辦理,爰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同仁知悉,以免觸法。
(溫馨提醒大家事前至人事室詢問並確認已填寫相關表件)
{{ $t('FEZ012') }}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6-16|
{{ $t('FEZ005') }} 10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