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依臺北市政府115年3月30日府授人考字第1153002207號函宣導周知。
二、為杜絕酒後駕車之違法行為,維護政府形象,並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,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,修正懲處標準表,如附件。
**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(含拒絕接受警察施行酒測),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,除依當次酒測數值及違規情節予以懲處外,另核予申誡二次。
**如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,或致人死傷後逃逸,且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4項第6款之要件者,一次記二大過免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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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自行參看附件-懲處標準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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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3-30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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