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一、依據僑務委員會114年9月1日僑生輔字第1140502380B號書 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獎學金核發條件:
(一)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、三年級,符合「僑務委員會獎勵 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」規定,113學年度 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,並無受警 告以上處分之僑生。
(二)本獎學金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修業年限為準,凡留 級、重讀或延畢之僑生,均不得申請。
(三)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生將另函通知申請。
三、獎學金辦理作業如下:
(一)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、 113學年度成績單,向註冊組提出申請,自即日起至114年9月15日15:00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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