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一、依據國教署114年3月12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700774號函及 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」第9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依下列規定辦理僑生申請分發入學事宜:
(一)經由教育部113學年度之前分發入學國民中學有案者,於 國民中學畢業當年,得依在校學習表現成績及其志願分 發高級中等學校,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,應併附擬 就讀學校同意函。
(二)申請分發學生填列志願就讀學校,以選填單一類型學校 為限(例如選填高級中等學校者,不得再選填五專), 並應檢附在校學習表現成績證明及教育部原核准分發文 件影本提出申請。
(三)申請本項分發學生,不得參加114學年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及特色招生入學。
(四)請有意願申請之學生或家長,檢附相關附件(公文及學校同意函)於114年4月7日前洽註冊組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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