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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立懷生國民中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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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113學年度懷生國中畢業生市長獎評選辦法
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
臺北市立懷生國民中學113學年度畢業生市長獎評選辦法
一、依據:依113年1月16日北市教國字第1133033877號函辦理。
二、目的:
(一)透過公開表揚,激勵學生奮發向上精神。
(二)透過各類獎項,鼓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。
三、受獎學生資格:
(一)本校應屆畢業生每班第一名(依據本校成績評量相關規定)。
(二)在學期間表現傑出之畢業生:體育、技能、藝能、科學或創作、社團活動、社會或學校服務學習、敬師孝親、助人義行、其他等有具體事蹟者。
(三)前開領有市長獎之學生,不得再兼領其他學業成績優良獎項;同時符合前二點之資格者, 以第一點之資格請領並占第一點之名額。
(四)依107年11月7日北市教國字第1076059982號函,參加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評量成績,不列入畢業成績等獎項評比。
四、辦法:
(一)選拔人數及標準
1. 人數:第一類4名、第二類2名,總計6名。
(1)第一類(市長獎):本校應屆畢業班各班第一名。
(2)第二類(表現傑出市長獎):受獎學生額度為畢業總班級數之3分之1,並採無條件進位計算。
2. 標準:
(1)第一類(市長獎):依本校成績評量相關規定評選。
(2)第二類(表現傑出市長獎):
A.參酌本校學生在學期間,體育、技能、藝能、科學或創作、社團活動、社會或學校服務學習、敬師孝親、助人義行、其他等有具體事蹟。
B.在學期間日常生活表現良好(參酌在學期間之出缺勤及獎懲紀錄),須無懲處紀錄(已完成改過銷過者不在此限)。
(二)第二類(表現傑出市長獎)評選原則:
1. 以公正、公開的方式,評選本校「表現傑出市長獎」受獎學生名單。
2. 得考量受獎學生人數、特殊環境條件及學校特色發展等因素。
3.以體育類組、藝文類組、其它特殊表現類組積分評定,若各組無推薦人選或未達標準,則以綜合表現(合併體育類與藝文類最優者)或委員討論評選之。
4. 其他特殊表現類組之評選,需檢附師長推薦函,提出申請。
(三)評選委員共9人:應遵守迴避原則,以非9年級導師及非9年級家長擔任。行政、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三等親內應迴避,並另外指派代表。召集人、家長代表、教師代表、行政代表有投票權。
1. 召集人:校長。
2. 家長代表:家長代表2名(7、8年級各1名)。
3. 教師代表:教師代表3名(7、8年級導師代表各1名,專任教師代表1名)。
4. 行政代表:教務主任、學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。
5. 執行秘書:訓育組長。
6. 列席: 註冊組長、生教組長、體育組長、九年級各班導師、前列身分以外之推薦人。
五、審查方式及時間:
(一)第一類(市長獎):由教務處註冊組依本校成績評量相關規定提供名單。
(二)第二類(表現傑出市長獎):
1. 第一階段推薦:由行政處室主任、組長或九年級各班導師推薦之畢業生,備妥申請表及相關證
明文件(得獎獎狀證明),於 5 月 2 日(五)放學前送件至訓育組。並請推薦人於審查會議
列席說明。
2. 第二階段複審:於 5 月 14日(一)召開審查委員會,由委員共同評選。
3. 參加競賽獲獎積分給分標準:(請參閱附件)


說明:
1. 體育類審核積分以111年8月1日~114年5 月 2日(送件截止時間當日)之比賽成績為限。
2. 單項協會辦理之競賽指以縣市政府機關、教育單位主辦或由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單項協會辦
理比賽(獎狀右上核定之字號),民間社團比賽不採計。單項協會辦理之競賽累計積分上限15
分。
3. 臺北市全市競賽-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舉辦。全國性競賽-由教育部舉辦。
4. 全國及國際比賽,須為政府機關發文至各校,由學校核章派出之代表。以代表學校或國家出
賽為原則,非政府機關主辦之國際性競賽不採計。
5. 團隊運動(排球、籃球、足球、棒球等),視同個人獎項。
6. 個人獎項須為1人單獨參賽;團體獎項為2人以上共同參賽。團體獎項按給分標準 1/2 計
算。
7. 同一賽會同項目分別有個人或團體成績,採擇優計分。同一賽會不同項目可重複計分;同項
目之校內、分區比賽只能擇優採計。
8. 「主辦單位」之判定:以獎狀上之關防為準,若無關防則以署名為主,若有多人署名,以第一個署名為主。
9. 轉學生不採計他校成績。
10. 所得總分僅供審查委員參考,審查結果由全體審查委員決議之。
六、本辦法陳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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