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一、查本市立大學及公立高中職須依教育部規定減免軍公教遺 族學生學雜費,先予敘明。
二、另具有育幼院童身分之市立大學及公立高中職與公私立國 民中學學生,請依市府62年10月20日(62)府秘法字第 62088號令頒之「臺北市公私立救濟育幼院所學童升學請領 公費辦法」併案辦理就學優待。
三、本校學生如具申請資格,請於112年9月20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申請表並於112年9月25前擲回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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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9-01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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